山东出台《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十条措施》
近期疫情散点多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复杂、任务繁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支持保障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鼓励扩大因疫情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减少企业因营业中断造成的损失。组织开展金融辅导专项攻坚行动,将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纳入辅导,密切关注企业资金状况,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合理融资诉求。
二、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要加强与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疫情防控物资保供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融资需求推送给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业务应急通道等措施,全力满足企业合理金融服务需求。
三、区别情况做好征信权益保护工作。金融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金融机构要针对疫情防控的封闭管理要求,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着力扩大线上业务的覆盖面,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在受疫情影响无法线下办理的区域,金融机构可通过线上视频调查、双录等方式,收集业务影像资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办理贷款发放和保险承保业务,待防疫管控措施解除后,补充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线下手续。引导银行机构开通单证业务“抗疫”通道,鼓励更多通过电子交单、异地办理等方式,积极化解因疫情导致的单据流转梗阻问题。金融机构要积极关注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需求,开展线上操作远程辅导,必要时启动应急服务保障机制,避免因线下营业中断造成群体消费阻滞。
五、推动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延后计息、给予贷款减息、免收罚息和复利等方式,减轻其还息压力。
六、积极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鼓励我省小额贷款、民资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酌情降费减息或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并为暂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办理展期、延期等。积极推进“齐鲁电商贷”试点工作,为试点范围内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普惠性融资增信服务,帮助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支持疫区建设、向疫区捐赠资金物资的挂牌企业减免相关费用。
七、增强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汇划保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国库业务相关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强化财库银协同协作,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各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八、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战略,强化对全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融资保障。完善首贷培植、银税互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应收账款质押、数字化普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涉农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与银行机构总部开展战略合作,强化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银企对接,确保贷款投放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九、加强金融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梳理银行信贷、资本市场、保险等惠企金融政策和产品服务,依托金融辅导系统、融资服务平台、疫情防控公益短信等载体,加强线上宣传推介,提高政策落地实效。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广泛开展防疫知识、优惠政策、金融反诈等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提高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合理评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稳妥有序做好信贷投放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监测,对贷款主体等出现实质性风险变化的,应及时予以科学有效处置。对弄虚作假、利用优惠政策搭车捆绑、非法套利以及借机违规修改征信记录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原文链接:http://ahjr.ah.gov.cn/zwfw/jryj/8600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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